辽宁省徐氏联谊会
辽宁省徐氏文化商业联谊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全球徐氏联谊会章程》,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辽宁省徐氏联谊会暨辽宁省徐氏文化商业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辽宁省徐氏文化商业联谊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全球徐氏联谊会章程》,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辽宁省徐氏联谊会暨辽宁省徐氏文化商业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性质:本会是在全球徐氏联谊会为指导,由省内外徐氏宗亲,自发组织的一个徐氏家族性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宗旨:遵纪、爱国、守法。弘扬祖德、敦亲睦族、造福宗亲、和谐社会。诚实守信、宽容博爱、团结互助、互惠多赢、服务宗族、共谋发展。
寻根溯源,继承和发扬徐氏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合作和交流,增强宗族凝聚力。
以谱牒文化,学术研究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联谊交流为平台,促进海内外辽宁省徐氏,中华徐氏族人大团结,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祖国的统一大业而做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本会会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信基沙溪酒店用品博览城三楼。各市设分会组织.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广泛开展联谊活动,加强与海内外辽宁省徐氏的沟通和联系,以联谊会为中心,以联谊为基点,以发展为动力,以增强亲情形成合力为目的,不断提升本会的向心力,力求把本会打造成一个平等、友善、互助互爱的徐氏宗亲家园。
第七条:建立宗祠,为始祖铭文树碑,举行每年祭祖大典。
第八条:遵循祖训,加强对族人的德法教育、宗法教育、亲情教育,敦促族人守法、重德、敦礼、节孝、诚信、谦和、励志、笃学、奋进、有为。
第九条:成立徐氏文化研究会,建立徐氏宗亲网站,创办徐氏会刊,挖掘徐氏历史文化,研究徐氏历史文化,充分发挥网站、会刊舆论等宣传导向作用,宣传徐氏历史名人和现代徐氏企业家,以及有影响人物事迹,激励后昆进步 ,推动徐氏文化思想大发展。
第十条:成立续修族谱指导委员。辽宁徐氏同根同源,血脉相联,因多年不修族谱、造成了世系不清,字辈混乱,宗亲疏远,寻根困难。因此,续修族谱,通谱,事在必行。在成立续修族谱班子基础上,敦请各支开展徐氏谱牒,历史文献资料调查,加强素材搜集,齐心协力纂修族谱,条件成熟通谱。
第十一条:成立联谊会,用宗亲纯真情感联络徐氏企业,应对经济发展大势。敦促徐氏工商经营业户,企业经营业主,实现资源共享,资料共享,信息共享,互通有无,优势互补,抱团经营。寻求“共生”、“共赢”,实现“多赢”机遇,打造徐氏企业团队,不断增强市场经营风险抵御能力。力争做到“大型企业作强,中型企业做大,小型企业做精。”
第十二条:做好招商引资。积极和海内外徐氏族人沟通联络,鼓励海内外徐氏企业家,事业家来辽宁省兴办实业,推动辽宁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热心推崇族亲公益福利事业,救危济困。条件成熟时可成立基金组织,对极端困难户,辍学儿童给予一定救济;对于考取大学,研究生,博士生的徐氏学子 ,应制定奖励政策,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徐氏子孙,多出人才,快出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范围
1.辽宁籍的徐氏宗亲;
2.辽宁籍在海内外工作的徐氏宗亲;
3.虽不是辽宁籍而在辽宁工作过的徐氏宗亲;
4.在辽宁出生的外籍徐氏宗亲;
5.辽宁籍在外出生的徐氏后裔;
6.外籍徐氏愿意加入本会的宗亲;
7.凡在徐氏谱牒研究,续修族谱和徐文化研究中有一定修为、造诣,或有突出贡献的团体、个人、企业家、以及国内外各界知名的非辽宁籍的徐氏宗亲,经本会研究确定,可聘请为顾问、荣誉会员和终身荣誉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社会公德,公民道德;
3.热爱徐氏家族,关心徐氏族人,愿为徐氏家族的发展无私奉献,勇于贡献自己的力量;
4.承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利益,愿为本会尽职尽责。
第十六条:会员义务
1遵循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和会员的权益和声誉;
3.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信息;
4.无偿提供谱牒、历史文献资料,交流有关信息;
5.关心热爱本会会员,向本会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6.做到襟怀坦白、宽己待人、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帮助;
第十七条:会员权利
1.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权利;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分享有关信息的权利;
4.有帮助本会会员和得到本会会员帮助的权利;
5.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和监督权利;
6.有对本会改进工作、加强组织建设,变更机构设置建议的权利;
7.有入会、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八条:会员管理和奖惩
1.本会接受全球总会和东北总会的工作指导。本会下设的联络处和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统一工作调配,本会会员即是总会团体会员,又是本会的个体会员 ,原则上接受本会调遣;
2.会员入会应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本会批准,由秘书处发给证书,即可成为会员;
3.会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4.会员严格遵守本章程,并积极开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5.奖励的形式:表扬、嘉奖、颁发奖状、奖牌,奖旗,纪念品,荣誉称号;
6.会员违反本会的有关规定,可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劝退、取消会员资格、除名;
7.奖励和处罚应经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表彰决定和处罚决定,应在会刊上刊登或在有关会议上宣布;
8.本会是徐氏家族的公益性事业,因此,会员退会时不得提出资产要求。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会议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选举和罢免监事;
4. 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确定修谱事宜;
6. 决定终止事宜;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组成人员;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运行情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确定和制定会员的奖惩制度;
7. 决定续修族谱、联谱、通谱事宜。成立续修族谱组织,制定经费筹集办法;
8.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9. 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任用;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执行常委会的决议;
12.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书函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调查员、联络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1.3.5.6.7.8.9.10.11.12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副职可设若干人,但是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书函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对本会做出巨大贡献的常务理事和在本会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产生。委员基数视情可设7职、9职、11职
常委的职责:
1.确定本会建会宗旨,方针,活动方向;
2.确定重要人事的提名和任免;
3.确定本会资金来源的组织和策划;
4.确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常委会对本会的一切重大事宜,有最后确定权。
第二十九条:常委会议须经全体常委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常委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特殊情况常委不能参加会议时,会前应征求其意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表决情况。
如有必要,常委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入会人员可以扩大到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常务理事和理事。
第三十:常委会议应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就会员候选人中,选出监事若干人,候补监事若干人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常务副监事长若干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若干人,处理日常事务。
监事会的职权:
1.监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监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务情况;
3、审查预决算及收支情况;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列席参加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6.执行常委会议决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长参加本会常委会,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之一。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理事、常务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两届,特殊情况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荣誉会长,荣誉理事长,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推荐,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常委会办公室,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和秘书处合署办公。
第三十六条:本会所讲的会议制度,包括网络,电话会议和现场会议,常委会议也可选用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召开的方式方法。会员代表大会必须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管理执行机关,秘书处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文秘,财会,调查员,联络员等管理人员组成。
秘书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常委会议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常委会议;
3.筹备召集,组织活动;
4.起草保管本会文件资料;
5.收集整理印发会员通讯录,会员证书;
6.文化会未成立前,管理宗亲网站,整理编纂会刊;
7.协助续修族谱指导委员会,搜集整理徐氏谱牒、历史文献资料,做好续修族谱前期舆论组织准备和后续工作;
8.上请下达,负责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以及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宗亲间的联络;
9.接受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和捐赠;
10.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监督;
11.建立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
12.做好往来人员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八条: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以及其他常务理事任职条件:
1.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热心会务工作,关心宗族事业,大公无私,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工作能力强;
2.遵纪守法,人品素养高;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6.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还应具备较高文化素养,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
第五章:选举办法和罢免程序
第三十九条:选举办法:
1.本会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在常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时,应全体常委参加,以无计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推选,超过半数即为当选。
2.本会常委会委员,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选举常委时,应全体常务理事参加,以无计名投票和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推选,超过半数即为当选。
第四十条:罢免程序
1.全体常委超过2/3的票通过,有权罢免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2.常委委员、经全体常委会议,反对票过半、即被罢免。
3.其他在职人员,常委会反对票过半,即被免职。
第六章:会费筹集及预算
第四十一条:会费筹集原则
1.坚持自觉自愿原则;
2.坚持以会养会原则;
3.坚持不搞平均主义原则;
4.坚持逐步发展原则;
5.坚持不吃大户原则;
6.坚持能者多劳原则;
7.坚持集思广义,广积钱财原则。
第四十二条:筹资范围
1.会员应视情每年缴纳会务费200元,理事300元,上不封顶。
2.会员代表应在参加年度大会时,视情缴纳一定会务费;
3.接受宗亲捐赠 ;
4.接受社会捐赠;
5.基金之利息;
6.其它收入。
第四十三条:在接受宗亲的捐赠时,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意图。
第四十四条:族内如进行族谱续修等重大活动、事项需筹集资金时,理事会应制定筹资办法,报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筹集的资金应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没有会长和理事长的委托书,不准以本会名义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一经发现,视情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费的运用,由秘书长、承会长,理事长指示,拟定年度收支计划,经监事会审核,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严格财务审批把关制度,坚持会长批签、理事长审签、秘书长初签,经办人签名制度。5000元以上开支,经常务理事集体研究批准;1000元至5000元以下开支,经常委会集体研究批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应做到日清月结,编制收支报告书,经监事会审查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会各级办事人员均为义务职,不得支付薪资。个别临时聘用人员,可视情给予一定报酬,但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会务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审查,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挪用。会务资产由秘书处进行登记,报监事会备案。
第五十条:本会换届应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应在监事会督导下进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八章 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須在省市分会指导下成立三至五人债权、债务清算组,处理善后。
第五十三条:本会在自行解散或注销时,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会有关办事细则,另行规定。续修族谱委员会、文化研究会、商会等组织规则,待成立后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本会解释。
辽宁省徐氏联谊会
辽宁省徐氏文化商业联谊会
第四条:宗旨:遵纪、爱国、守法。弘扬祖德、敦亲睦族、造福宗亲、和谐社会。诚实守信、宽容博爱、团结互助、互惠多赢、服务宗族、共谋发展。
寻根溯源,继承和发扬徐氏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合作和交流,增强宗族凝聚力。
以谱牒文化,学术研究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联谊交流为平台,促进海内外辽宁省徐氏,中华徐氏族人大团结,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祖国的统一大业而做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本会会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信基沙溪酒店用品博览城三楼。各市设分会组织.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广泛开展联谊活动,加强与海内外辽宁省徐氏的沟通和联系,以联谊会为中心,以联谊为基点,以发展为动力,以增强亲情形成合力为目的,不断提升本会的向心力,力求把本会打造成一个平等、友善、互助互爱的徐氏宗亲家园。
第七条:建立宗祠,为始祖铭文树碑,举行每年祭祖大典。
第八条:遵循祖训,加强对族人的德法教育、宗法教育、亲情教育,敦促族人守法、重德、敦礼、节孝、诚信、谦和、励志、笃学、奋进、有为。
第九条:成立徐氏文化研究会,建立徐氏宗亲网站,创办徐氏会刊,挖掘徐氏历史文化,研究徐氏历史文化,充分发挥网站、会刊舆论等宣传导向作用,宣传徐氏历史名人和现代徐氏企业家,以及有影响人物事迹,激励后昆进步 ,推动徐氏文化思想大发展。
第十条:成立续修族谱指导委员。辽宁徐氏同根同源,血脉相联,因多年不修族谱、造成了世系不清,字辈混乱,宗亲疏远,寻根困难。因此,续修族谱,通谱,事在必行。在成立续修族谱班子基础上,敦请各支开展徐氏谱牒,历史文献资料调查,加强素材搜集,齐心协力纂修族谱,条件成熟通谱。
第十一条:成立联谊会,用宗亲纯真情感联络徐氏企业,应对经济发展大势。敦促徐氏工商经营业户,企业经营业主,实现资源共享,资料共享,信息共享,互通有无,优势互补,抱团经营。寻求“共生”、“共赢”,实现“多赢”机遇,打造徐氏企业团队,不断增强市场经营风险抵御能力。力争做到“大型企业作强,中型企业做大,小型企业做精。”
第十二条:做好招商引资。积极和海内外徐氏族人沟通联络,鼓励海内外徐氏企业家,事业家来辽宁省兴办实业,推动辽宁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热心推崇族亲公益福利事业,救危济困。条件成熟时可成立基金组织,对极端困难户,辍学儿童给予一定救济;对于考取大学,研究生,博士生的徐氏学子 ,应制定奖励政策,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徐氏子孙,多出人才,快出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范围
1.辽宁籍的徐氏宗亲;
2.辽宁籍在海内外工作的徐氏宗亲;
3.虽不是辽宁籍而在辽宁工作过的徐氏宗亲;
4.在辽宁出生的外籍徐氏宗亲;
5.辽宁籍在外出生的徐氏后裔;
6.外籍徐氏愿意加入本会的宗亲;
7.凡在徐氏谱牒研究,续修族谱和徐文化研究中有一定修为、造诣,或有突出贡献的团体、个人、企业家、以及国内外各界知名的非辽宁籍的徐氏宗亲,经本会研究确定,可聘请为顾问、荣誉会员和终身荣誉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社会公德,公民道德;
3.热爱徐氏家族,关心徐氏族人,愿为徐氏家族的发展无私奉献,勇于贡献自己的力量;
4.承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利益,愿为本会尽职尽责。
第十六条:会员义务
1遵循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和会员的权益和声誉;
3.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信息;
4.无偿提供谱牒、历史文献资料,交流有关信息;
5.关心热爱本会会员,向本会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6.做到襟怀坦白、宽己待人、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帮助;
第十七条:会员权利
1.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权利;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分享有关信息的权利;
4.有帮助本会会员和得到本会会员帮助的权利;
5.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和监督权利;
6.有对本会改进工作、加强组织建设,变更机构设置建议的权利;
7.有入会、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八条:会员管理和奖惩
1.本会接受全球总会和东北总会的工作指导。本会下设的联络处和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统一工作调配,本会会员即是总会团体会员,又是本会的个体会员 ,原则上接受本会调遣;
2.会员入会应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本会批准,由秘书处发给证书,即可成为会员;
3.会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4.会员严格遵守本章程,并积极开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5.奖励的形式:表扬、嘉奖、颁发奖状、奖牌,奖旗,纪念品,荣誉称号;
6.会员违反本会的有关规定,可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劝退、取消会员资格、除名;
7.奖励和处罚应经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表彰决定和处罚决定,应在会刊上刊登或在有关会议上宣布;
8.本会是徐氏家族的公益性事业,因此,会员退会时不得提出资产要求。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会议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选举和罢免监事;
4. 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确定修谱事宜;
6. 决定终止事宜;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组成人员;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运行情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确定和制定会员的奖惩制度;
7. 决定续修族谱、联谱、通谱事宜。成立续修族谱组织,制定经费筹集办法;
8.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9. 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任用;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执行常委会的决议;
12.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书函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调查员、联络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1.3.5.6.7.8.9.10.11.12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副职可设若干人,但是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书函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对本会做出巨大贡献的常务理事和在本会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产生。委员基数视情可设7职、9职、11职
常委的职责:
1.确定本会建会宗旨,方针,活动方向;
2.确定重要人事的提名和任免;
3.确定本会资金来源的组织和策划;
4.确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常委会对本会的一切重大事宜,有最后确定权。
第二十九条:常委会议须经全体常委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常委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特殊情况常委不能参加会议时,会前应征求其意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表决情况。
如有必要,常委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入会人员可以扩大到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常务理事和理事。
第三十:常委会议应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就会员候选人中,选出监事若干人,候补监事若干人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常务副监事长若干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若干人,处理日常事务。
监事会的职权:
1.监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监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务情况;
3、审查预决算及收支情况;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列席参加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6.执行常委会议决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长参加本会常委会,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之一。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理事、常务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两届,特殊情况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荣誉会长,荣誉理事长,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推荐,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常委会办公室,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和秘书处合署办公。
第三十六条:本会所讲的会议制度,包括网络,电话会议和现场会议,常委会议也可选用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召开的方式方法。会员代表大会必须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管理执行机关,秘书处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文秘,财会,调查员,联络员等管理人员组成。
秘书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常委会议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常委会议;
3.筹备召集,组织活动;
4.起草保管本会文件资料;
5.收集整理印发会员通讯录,会员证书;
6.文化会未成立前,管理宗亲网站,整理编纂会刊;
7.协助续修族谱指导委员会,搜集整理徐氏谱牒、历史文献资料,做好续修族谱前期舆论组织准备和后续工作;
8.上请下达,负责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以及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宗亲间的联络;
9.接受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和捐赠;
10.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监督;
11.建立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
12.做好往来人员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八条: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以及其他常务理事任职条件:
1.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热心会务工作,关心宗族事业,大公无私,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工作能力强;
2.遵纪守法,人品素养高;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6.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还应具备较高文化素养,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
第五章:选举办法和罢免程序
第三十九条:选举办法:
1.本会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在常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时,应全体常委参加,以无计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推选,超过半数即为当选。
2.本会常委会委员,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选举常委时,应全体常务理事参加,以无计名投票和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推选,超过半数即为当选。
第四十条:罢免程序
1.全体常委超过2/3的票通过,有权罢免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2.常委委员、经全体常委会议,反对票过半、即被罢免。
3.其他在职人员,常委会反对票过半,即被免职。
第六章:会费筹集及预算
第四十一条:会费筹集原则
1.坚持自觉自愿原则;
2.坚持以会养会原则;
3.坚持不搞平均主义原则;
4.坚持逐步发展原则;
5.坚持不吃大户原则;
6.坚持能者多劳原则;
7.坚持集思广义,广积钱财原则。
第四十二条:筹资范围
1.会员应视情每年缴纳会务费200元,理事300元,上不封顶。
2.会员代表应在参加年度大会时,视情缴纳一定会务费;
3.接受宗亲捐赠 ;
4.接受社会捐赠;
5.基金之利息;
6.其它收入。
第四十三条:在接受宗亲的捐赠时,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意图。
第四十四条:族内如进行族谱续修等重大活动、事项需筹集资金时,理事会应制定筹资办法,报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筹集的资金应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没有会长和理事长的委托书,不准以本会名义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一经发现,视情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费的运用,由秘书长、承会长,理事长指示,拟定年度收支计划,经监事会审核,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严格财务审批把关制度,坚持会长批签、理事长审签、秘书长初签,经办人签名制度。5000元以上开支,经常务理事集体研究批准;1000元至5000元以下开支,经常委会集体研究批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应做到日清月结,编制收支报告书,经监事会审查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会各级办事人员均为义务职,不得支付薪资。个别临时聘用人员,可视情给予一定报酬,但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会务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审查,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挪用。会务资产由秘书处进行登记,报监事会备案。
第五十条:本会换届应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应在监事会督导下进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八章 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須在省市分会指导下成立三至五人债权、债务清算组,处理善后。
第五十三条:本会在自行解散或注销时,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会有关办事细则,另行规定。续修族谱委员会、文化研究会、商会等组织规则,待成立后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本会解释。
辽宁省徐氏联谊会
辽宁省徐氏文化商业联谊会
二0一九年一月二日